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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舌之争起纠纷,吃了官司又赔钱|顶端法声

时间:2025-04-15 18:09:00

原告宁某和被告冯某均在同一家公司务工。2024年3月,被告辱骂店内另一员工,原告听到后,开始与被告对骂,被告冯某随手拿起桌子上的一杯水泼向原告宁某,双方开始厮打。在场的工作人员劝阻,原告被打伤入院。后经司法鉴定,原告构成轻微伤,公安局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。原告出院后,向被告索要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等无果,2025年3月将被告冯某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。



法院审理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原告在店内辱骂另一工作人员,被告未通过告知公司经理、向公安局报案等正当途径解决纠纷,而是用与原告对骂、用水杯泼对方面部等方式使纠纷升级,导致双方发生厮打,原告受伤。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健康权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原告首先辱骂他人造成纠纷发生,其也有一定过错,对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法官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,判决被告承担损失的百分之七十,原告自行承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。

法官说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。人格权受到侵害的,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本案中,双方厮打导致原告受伤,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医疗费、误工费等赔偿款,原告也因为首先开始辱骂他人,而要自己承担部分责任。因为口舌之争,双方都付出了代价。

来源:天平桐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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